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答记者问(4)
品种权制度通过保护繁殖材料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而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因此,与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相比,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要受到更多限制,避免出现新品种一经合法售出则可以无限繁殖、严重影响品种权人利益的后果。为此,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第十条特别规定了两个例外:一是,对经权利人许可合法售出的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不再适用权利用尽,他人再进行生产、繁殖、销售的,构成侵权,从而防止以权利用尽为名进行多代繁殖;二是,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者种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亦不适用权利用尽。
记者:实践中,若出现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与分子标记检测结论不同的情况,应以哪一个结论为准?此外,在已经存在一份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鉴定,实务中争议也较大,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同检测结论的证明力大小。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这是因为分子标记检测所采取的核心引物(位点)与田间观察测试的性状特征之间并不具有绝对的对应性,考虑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是田间种植测试,作为活体的繁殖材料,其特征特性应当依据田间种植测试所确定的性状特征为准。因此,如果田间观察测试与分子标记检测结论相互矛盾,则应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我们调研发现,实践中确实存在只要有分子鉴定报告则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再次鉴定的情况。虽然该做法有助于纠纷及时解决,但如果鉴定报告有实质性缺陷,不进行再次鉴定,亦不利于查清侵权事实。为此,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要求申请复检、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须有合理的理由,防止拖延诉讼,引导合理复检,缩短鉴定周期。如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鉴定方法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原则上应认为有合理理由,可以复检、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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