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所涉重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STRONG>
  答:2020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有效提升了对非诉解纷力量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此次印发《通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健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因此,要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构建诉讼与非诉讼分层递进、有机衔接、协调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2015年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2021年印发《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和社会各解纷主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实质化解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从“二五改革纲要”开始,连续四个五年改革纲要都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正是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落实上述改革精神的重要抓手。
  第二,试点经验证明必须加强改革举措协同配套。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试点法院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发育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降低了虚假调解风险,提升了调解工作质量。今年2月,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试点工作中期报告,试点成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据统计,试点法院将4062家调解组织、26433名调解员纳入名册,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规范运行,2020年共诉前委派调解纠纷169.66万件,其中成功化解54.34万件,调解成功率达32%;受理司法确认申请13.31万件,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12.91万件,确认有效率达97%,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0.4个百分点;申请强制执行1.8万件,申请强制执行率14%,低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上述情况表明,通过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加强特邀调解的规范管理,切实提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是推动改革试点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
  第三,及时回应和解决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过程中,各试点法院陆续反映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入册条件不明。试点实施办法要求试点法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中,对“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入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具体标准把握不准,要么过分扩大,要么不当限缩,不利于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试点工作成效。二是日常运行管理不规范。许多试点法院对如何加强名册的日常化管理存在疑虑,既担心因缺乏有效规范管理手段导致“程序空转”现象,又担心采取了相关管理举措会招致“逾越权限”的指责。三是管辖规则亟待优化。实践中,一些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同时归属于多个法院名册,有的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与所属名册法院不一致,当事人主动选择其调解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往往因为受理法院不明、纠纷发生地与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不一致等产生管辖争议。
  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南京召开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调研座谈会。会上,各试点法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入册条件,并加强对管辖规则、日常运行、信息公开、惩戒退出的政策指导。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研究起草了《通知》初稿,并先后赴上海、武汉开展专题调研,听取了试点地区中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和地方人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组织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征求了本院相关部门意见后,正式印发了《通知》。
  问:此次印发《通知》有哪些意义?</STRONG>
  答:这个《通知》的印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落实中央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策部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前不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行业、专业调解,深化律师调解,努力将矛盾纠纷解于萌芽、止于未发。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专业优势,培育、引导、支持、规范各类调解力量稳健发展,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性化解,落实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上的职能作用。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