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答记者问(2)
二是加强制度机制系统集成、发挥各项改革试点举措的整体效能。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试点方案和试点实施办法,发布两个问答口径和诉讼文书样式,明确了试点工作数据统计口径,撰写刊发了一系列典型案例、解读文章等,编辑出版工作读本。围绕“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此次印发《通知》,是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配套机制的最新举措,有利于各项机制之间衔接、补位,形成系统闭环,进一步发挥试点工作整体效能。
三是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推动改革试点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当前,试点期限已经过半,总结提炼试点经验、推动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之中。《通知》中就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提出的举措,总结推广了各地试点已取得的有益经验,就继续深化试点探索加强了政策指引,对下一步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我们将继续跟踪调研这些举措的试点成效,认真总结评估分析,提出高质量的修法建议,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
问:《通知》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STRONG>
答: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创新试点举措:
一是改进建册模式,实行“分建分管”“统建共享”。“分建分管”指试点法院分别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名册。《通知》第二条提出,试点法院要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区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使用。“统建共享”指试点地区积极推动由上级法院在市域范围内统建名册。《通知》第七条提出,试点法院要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进程,推动由上级法院统一建立辖区各试点法院共享的特邀调解名册,有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行业秩序,提高非诉解纷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是区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首次提出明确的入册标准。《通知》第三条针对特邀调解组织,从成立依据、监管机构、设立程序、组织经费、禁止性条件等方面,提出了8条入册标准,还提出试点法院可以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规定专业调解组织的加入条件。《通知》第四条针对特邀调解员,从政治素质、道德水平、文化专业和身体条件、禁止性条件等方面,提出了6条入册标准。相关主管机构已经建立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的,试点法院可以直接将其作为入册标准。上述规定首次提出了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入册标准,有效解决了入册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有利于试点法院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三是加强名册规范化管理,完善运行和违规处理机制。《通知》第六条提出,试点法院要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对名册实行“双重管理”,并健全完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数据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公示、补贴发放等工作机制。《通知》第十条提出,试点法院要探索细化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违规行为具体情形,健全违规行为发现、调查、申辩、决定等工作程序,会同相关主管机构及时、公开、公正处理违规行为。上述举措为试点法院加强对名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避免相关工作风险提供了有效指引,有利于充分调动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提升诉前调解工作质量,推动矛盾纠纷在前端得到实质性化解。
四是结合试点探索,优化调整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通知》第九条提出,在市域范围内实现统建名册的试点地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除协议管辖外的其他地域管辖规定。上述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当事人主动选择在诉前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的,除调解组织所在地、调解协议签订地外,还可以向调解协议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试点法院提出,从而有利于试点法院及时高效审查司法确认申请,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
问:如何看待外界对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名册管理有“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的疑虑?</STRONG>
答:新事物的出现难免会有一些不同认识,这都是正常现象,关键是我们要理性分析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人民法院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履行与审判职能密切相关的调解工作职责,不仅不存在“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的问题,而且具有十分现实的必要性。
第一,健全完善名册制度,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的必然举措。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认真把好案件“入口关”,做好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适当方式化解纠纷;要加强纠纷化解方式引导,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工作机制,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因此,我们要切实提升对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认识,依照中央要求,立足自身职能,积极主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健全完善名册制度,是发挥诉源治理系统效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而诉前调解质量的高低,与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有着紧密联系,直接影响到调解案件转化为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到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数量,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强制执行效果。因此,我们必须树立起诉源治理的系统观念,积极推动建名册、扩范围、强规范、抓管理,将提高诉前调解质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与有效减少诉讼增量统筹起来,纳入相关工作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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