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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以外的经纪活动,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网络表演内容提供方主要包括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表演者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已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系。随着管理的深入和精细化,我部在调研中发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链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以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我部将制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政策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
二、起草过程
我部于2021年3月开始对国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进行走访调研,逐步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同时具有线上线下两方面特征。从线下经纪活动方面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主要从事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与线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从事的业务基本重合。从线上活动上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深度参与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需要通过规范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
今年4-6月期间,我部在征求了行业协会和大量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到第四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定义,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开站经营活动所需资质。
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尽资质核查业务,自身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也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六条到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网络表演者管理的要求,对开展经营活动人员配置的要求,对内容管理的要求,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不得以不当方式诱导用户消费的要求,以及应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行业协会应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推动行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
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依据。
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开展其他经纪活动应遵照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生效时间。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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