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保障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我部起草了《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t.gov.cn">http://www.mot.gov.cn</A>),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A href="mailto:liuliqun@msa.gov.cn">liuliqun@msa.gov.cn</A>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航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4日。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13日
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水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交通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指导下,负责水上无线电监督管理、频率监测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联合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行业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上无线电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开展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干扰查处、无线电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数据活动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无线电台站数据库、无线电监测系统。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是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配给交通行业,专门用于水上移动、水上无线电导航等业务的频率,具体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发布。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规划,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交通行业使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频率除外。
第九条 申请取得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许可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十一条 地面固定台址无线电台(站)、卫星固定业务无线电台(站)(以下统称固定无线电台站)申请使用交通行业水上无线专用频率的,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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