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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二十七条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设备、设台名称、所有人/业主、使用频率(适用时)、发射功率(适用时)、有效期、无线电台识别码,执照核发日期等事项。
船舶识别码证书应当载明设台名称、所有人/业主、船籍港/作业地、船舶种类和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序列号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呼号等事项。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标识码证书的式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及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批准后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识别码证书。对不予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识别码证书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期限不超过5年。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注销手续;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条 合法设置、使用水上无线专用频率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征得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后,到属地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识别码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识别码证书行政许可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法设置、使用水上无线专用频率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永久性停止使用或者被撤销时,被许可人向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并应当及时向实施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撤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船舶无线电台停止使用或者被撤销时,所有权人必须办理无线电证照注销手续,拆除无线电设备及天线等,并将识别码从无线电设备中清除。
船舶发生灭失等特殊情况,停止使用船舶无线电台的,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相关无线电证照实施注销。

第五章 水上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第三十四条 水上无线电设备安装、使用年限等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信号监测体系,规划监测网(站)建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水上无线电信号监测,并定期对交通行业水上无线专用频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各级机构在规划建设无线电监测网(站)时,应当统筹考虑交通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专用频率水上无线专用频率保护需要。
第三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考虑交通行业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护需要,加强对通航密集区、船舶聚集区等重点水域的监测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多余信号的发射;
(二)虚假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信号的发射;
(三)无识别信号的发射;
(四)超过标准功率的发射;
(五)核准频率以外的发射;
(六)其他非必要的发射;
(七)伪冒、伪造、涂改、盗用、借用、转让、出租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和识别码证书;
(八)未经允许,擅自利用无线电设备收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以及单位、船舶的信息;
(九)对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实施非法技术阻断。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船舶遇险救助、安全通信和无线电导航等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第七章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有效地使用电台,水上固定无线电台(站)的设台单位应保证电台的值班人员进行过必要的技术、业务培训,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条 船舶无线电台必须依据要求配备掌握无线电通信专业技能的使用人员,使用人员熟练地掌握该电台设备的操作技能,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及时修理以保证船舶无线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使用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船舶无线电台应当持有有效的无线电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法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船舶无线电台文书、管理文件配备及操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或减少电台工作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管理等管理文件。
第四十二条 水上无线电通信业务按重要程度可分为:遇险通信、紧急通信、安全通信和常规通信,通信优先级依次递减,遇险通信具有优先于其他通信业务的绝对优先权。参与水上遇险通信、紧急通信、安全通信和常规通信业务的交通行业固定无线电台(站)和船舶无线电台需按照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和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关于遇险与安全的要求进行通信值守,具体操作程序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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