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4)
第四十三条 承担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值守任务的水上固定无线电台(站)承担下列任务: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通信线路畅通;
(二)在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的频率上保持连续不间断的通信值守;
(三)收到遇险报警信息后,负责将该报警信息及时传送到相关的水上搜寻救助机构,并立即与相关的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进行核对,确认双方是否均收到了相同内容的遇险报警信息。
(四)对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话遇险频道上的守听和通信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录音。
第四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机构的规定,为其公约船舶电台配置能满足其航区和航线要求的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设备,在航行时应当在其工作频带内相关的遇险呼叫频率上保持连续不间断的自动通信值守。
非公约船舶电台应根据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满足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所必需的最低配置要求,在航行时应当在相关的遇险呼叫频率上保持人工通信值守。
第四十五条 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收到船舶直接发送的遇险报警信息时,应当对该遇险报警信息直接给予收妥确认并直接与遇险船舶进行遇险通信,或者委托合适的水上固定无线电台(站)对遇险报警信息代为收妥确认并与遇险船舶进行遇险通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第四十六条 船舶遇险时,参与搜寻救助的水上固定无线电台(站)、船舶无线电台以及航空器无线电台可以使用任何必要的通信手段发送和接收遇险报警信息,并与水上搜寻救助机构进行遇险通信。
第四十七条 我国运营、建造的船舶使用卫星通信设备,应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保留入网依据以备核查。
第四十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水上海(江)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
第四十九条 船舶在航行中应保持无线电设备开启、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无线电设备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无线电设备航行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未经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准许,水上固定无线电台(站)和船舶无线电台不得接收核定范围以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信息,或者将非公众性无线电通信信息内容加以复制、公布或者利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设置使用的水上无线电台(站),实施监督检查。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船舶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决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其他情形;
个人或者单位以欺骗、贿赂、伪造文件等不正当手取得设置、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船舶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销:
(一)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仍继续使用,在无线电管理机构限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
(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执照有效期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对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对执照中记载信息及频率占用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结合船舶定期检验对船舶无线电设备与船舶无线电法定证书记载情况的一致性、船员操作性证书、无线电法定文书记录、设备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船舶应处于适航状态。如发现船舶处于严重不适航状态,应将相关情况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授权对部分船舶/海上设施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联合相关质量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水上无线电设备的性能等实施有效监督,对不符合公约、法规、国标、行标的设备,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通报质量管理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检验机构在收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后,应暂停相关水上无线电设备型式认可有效性,并对现有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性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员无线电设备操作能力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使用水上无线专用频率的电台(站)进行频率使用率实施评价,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无线电频率使用率及核查相关要求。
第五十九条 边境地区水上无线专用频率协调与电台(站)管理,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及边境地区地面无线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的要求执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