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女童热心助人致瘫被判无责 江苏泰州中院二审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原告211.48万元(2)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判决舞蹈中心承担小丁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11.48万元,其中扣减之前支付的,舞蹈中心还需给付158.8万余元。
切实保障儿童权益</STRONG>
“儿童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因其年幼单纯,身体对外界侵扰的抵抗能力和自身的免疫系统都很差,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和关爱,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该案审判长、泰州中院院长孙辙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
近年来,儿童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的比例逐年增加,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儿童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
孙辙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对于该案,泰州中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延伸判后回访、救助帮扶等司法职能。其中,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小丁为期20年的后期护理费判决一次性给付,并积极督促舞蹈中心及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同时,还专门为小丁申请司法救助,并多次上门看望受害人,了解其困难和问题,关心其后续生活和学习状况。目前,小丁将上小学,法院与学校沟通协商,确定了上学期间只上半天、下午在家接受物理治疗、定期到医院接受针灸治疗等方案。
此外,法院还向兴化市教育局发送了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作,减少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商业保险,提升抗风险能力、民事赔偿能力。<!--/enpcontent--><!--enpproperty 8550878</articleid><date>2021-07-14 07:28:05:722</date><author></author><title>五岁女童热心助人致瘫被判无责</title><keyword></keyword>江苏泰州中院二审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原告211.48万元</subtitle></introtitle><siteid>4</siteid><nodeid>20908</nodeid><node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name><nodesearch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searchname><picurl><picbig></picbig><picmiddle></picmiddle><picsmall></picsmal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7/14/content_8550878.htm</url>http://m.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7/14/content_8550878.htm</urlpad><liability></liability><sourcename>法治日报——法制网</sourcename><abstract></abstract><channel>1</channel>/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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