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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三)客船核定乘客定额分级。客船核定乘客定额代表客运船舶最大载客能力。按照客船损坏程度并结合客船核定乘客定额,即:按30人≤客位<100人、100人≤客位<400人、客位≥400人的三个客位区间的客船发生沉没或全损,以及严重损坏造成船舶丧失航行能力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四)设施经济损失分级。船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桥梁、码头等设施损坏的,按照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即:按1百万≤经济损失<1千万、1千万≤经济损失<5千万、5千万≤经济损失<1亿、经济损失≥1亿的四个损失金额区间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明确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海上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主要依据以下要素确定:
(一)船舶沉没或全损;
(二)船舶损坏的严重程度;
(三)船舶吨位;
(四)客船载客能力;
(五)设施损失。
第三条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船舶损失按照船舶总吨和船舶损坏程度确定;客船按照船舶核定载客人数和船舶损坏程度确定;设施损失按损坏程度确定。
第四条 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船舶损失,按照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划分事故等级:
(一)重大事故:3万总吨以上船舶沉没或全损;或400客位以上的客船沉没或全损。
(二)较大事故:3000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船舶沉没或全损;或3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严重损坏;或100客位以上400客位以下的客船沉没或全损;或400客位以上的客船发生严重损坏。
(三)一般事故: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船舶沉没或全损;或3000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严重损坏;或30客位以上100客位以下的客船沉没或全损;或100客位以上400客位以下的客船发生严重损坏。
(四)小事故:未达到以上事故等级标准的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涉及一艘以上船舶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事故等级。
第五条 船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桥梁、码头等设施损坏的,设施损失按照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划分事故等级:
(一)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五)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船舶碰撞事故中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级划分适用于本条款。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两种情况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事故等级。
第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沉没,是指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者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
全损,是指船舶灭失或者无修复价值。
发生严重损坏,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等事故,造成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例如主机推进系统、舵机失灵)或严重的结构损坏(例如水下船体破裂),使船舶不能航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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