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商标攀附商誉 不当竞争依法赔偿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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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于提高产品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商标权,是保证商品质量、保障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2020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391件,其中涉及商标权纠纷的达到2343件,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最大、同比升幅最高。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商标侵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助力商标权司法保护。</P>
拆分商标混淆视听</STRONG></P>
非法获利赔偿五万</STRONG></P>
2017年6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发“小龙坎”商标注册证。同年9月7日,向成都祥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核发“巴人小龙坎”商标注册证。</P>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于2018年11月29日成立,经祥鼎公司授权,允许该店使用“巴人小龙坎”标识。但在经营过程中,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店招、餐具、菜单、室内装潢等物品上突出使用的是仁众公司的“小龙坎”注册商标,同时该火锅店将仁众公司“小龙坎火锅”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商业宣传直接搭用于自己的火锅产品宣传中。</P>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明知“小龙坎”已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情况下攀附其商誉,已构成商标侵权,于是将其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P>
唐山中院审理认为,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店名、门头、菜单、纸巾等醒目位置使用了“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所用的“小龙坎”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基本一致,在读音、字数、含义与原告所拥有的商标构成近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构成商标侵权。虽然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的“巴人小龙坎”商标经过注册,但在经营中没有正确使用,而是突出使用”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已跨入原告商标标识领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P>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并参考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用等因素,唐山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赔偿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经营者应当合法使用授权商标,不允许对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改变显著特征或者超范围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本案被告的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对已取得授权的“巴人小龙坎”商标进行拆分,去掉其中的“巴人”二字,在店外、店内及物品上突出使用“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搭他人“顺风车”,蹭热度,获取非法利益,为非正当使用商标,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P>
攀附名企误导受众</STRONG></P>
不当竞争理应赔偿</STRONG></P>
北京链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该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其“链家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P>
河北省泊头市的泊头链家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5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产中介等。该公司在门店牌匾上显著使用“BT LIANJIA.链家房产”的商业标识;门口摆放写有“泊头链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免费登记、评估测绘、代办贷款、代办过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常年招经纪人”字样的展示架;对开玻璃门腰线位置在墨绿色背景上写有“链家平台最放心”字样;店内办公桌向外的一面标有“链家房产”字样;办公区墙面以较大字体写有“LIANJIA.链家房产”和“BT LIANJIA.链家房产”字样;泊头链家公司工作人员名片正面印有“BT LIANJIA.链家房产”字样。</P>
2019年4月10日,北京链家公司认为泊头链家公司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沧州中院审理认为,北京链家公司在房地产经纪类服务中持续使用“链家”作为识别其经营主体及服务来源的符号,并在该服务领域取得了多项荣誉。因此,北京链家公司需要保护的“链家”系列商标在房地产经纪服务类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泊头链家公司所经营的被控侵权门店门头牌匾、门店内的办公桌上、背景墙、公司宣传、员工名片上使用“链家”“链家房产”等文字及拼音,极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符合我国商标法的法律规定,构成侵害北京链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P>
同时,泊头链家公司在与北京链家公司经营同类服务项目时,将自己的企业字号登记为“链家”的行为,显系攀附北京链家公司已经取得的商誉,且极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泊头链家公司与北京链家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北京链家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泊头链家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并综合北京链家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沧州中院酌情确定泊头链家公司赔偿北京链家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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