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加强信用监管,发挥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我部研究起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hrss.gov.cn">http://www.mohrss.gov.cn</A>),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A href="mailto:renshelifa@mohrss.gov.cn">renshelifa@mohrss.gov.cn</A>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7月26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完善失信约束,加强信用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失信惩戒名单管理,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对象,依法依规实施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公开信息、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实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第五条 【列入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决定(以下简称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一)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六条 【决定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对象拟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对象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核实,对异议成立不予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对象。

  第七条 【审慎列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约谈、行政指导。

  第八条 【决定及文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列入决定文书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公民身份号码)、列入事由、列入期限、列入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作出决定机关等。

  列入决定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管理对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