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布“6.4”兰新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21人被处分(2)
应急管理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9名作业人员死亡,无人员受伤。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责任认定
1.事故直接原因
维修作业过程中,捣固稳定车发生故障,作业人员在转场跨线过程中,有关人员盲目指挥、联控不彻底、现场防护失效、违章跨越线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带班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以及《铁路工务安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手比、眼看、口呼’,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线路”、《兰州局集团公司工务部门普速铁路劳动安全卡控措施》(工安函〔2020〕66号)第6条:“严禁未确认本线或邻线来车,盲目跨越线路”、第68条:“在作业人员上道及跨线前应选择瞭望条件良好地点跨线”等规定,在带领作业人员跨越线路时,没有确认有无列车通过,违章盲目带领作业人员跨越线路。
(2)现场防护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以及《兰州局集团公司工务部门普速铁路劳动安全卡控措施》(工安函〔2020〕66号)第24条:“防护员在作业时应集中精力,认真瞭望,正确显示和使用信号备品,准确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清晰地向所有作业负责人和带班人员通知开向作业地点的各次列车的预告、开车时分,监督作业人员(机具)及时下道避车”等规定,在明知K596列车接近、再次联控未得到答复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没有下达禁止跨线的指令,没有阻止跨线人员跨越线路。
(3)作业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第19条:“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等规定,没有布置跨越线路安全注意事项,不遵守现场防护规定,盲目催促转场人员跨越线路。
2.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第十一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十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起事故为铁路交通较大责任事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全部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3人)
作业带班人员周某、现场防护员王某、作业负责人张某等3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1人)
(1)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政记过处分。
(2)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行政记过处分。
(3)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分管工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部负责全面工作的副主任责令辞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5)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此项维修作业的工电检测所所长免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6)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部安全质量科科长免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7)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部安全质量科分管劳动安全、防护员的副科长免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8)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部线路科科长免职、终止试用期、行政记大过处分。
(9)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党委副书记、段长免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10)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党委书记、副段长免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11)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主管线路维修的副段长终止试用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主管劳动安全和防护员的副段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13)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安全科科长撤职处分。
(14)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安全科主管助理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线路科科长撤职处分。
(16)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线路科副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17)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线路科负责线路维修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金昌线路车间主任撤职处分。
(19)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金昌线路车间党总支书记撤职处分。
(20)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金昌线路车间主管副主任撤职处分。
(21)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工务机械段主管设备副段长行政记过处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