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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商务领域标准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要求,拟对《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商务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fcom.gov.cn">http://www.mofcom.gov.cn</A>)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A href="mailto:hudi@mofcom.gov.cn">hudi@mofcom.gov.cn</A>;

  4.传真:010-85093680;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日。

  商务部

  2021年8月2日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统称商务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商务部建立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商务领域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要政策,对商务领域跨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协调,推动标准化重要工作。

  第四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提高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为引领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商务领域相关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商务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相关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商务领域某一行业范围内统一的相关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

  对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商务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第六条 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七条 商务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商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八条 商务部积极推动参与商务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加快商务领域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认可、采用,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九条 商务部对在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商务领域标准体系,组织拟定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制定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商务领域标准,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商务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和推广;组织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商务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可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主要职责是: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开展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等相关具体工作;承担归口行业标准有关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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