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以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技术委员会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章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商务部依法向相关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立项通过后,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涉及商务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或申请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立项申请,商务部审核后依法向相关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申报。立项通过后,商务部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复审根据国家标准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七条 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可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受商务部委托,评估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提交全体委员表决。表决通过的,形成行业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没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可向商务部直接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立项申请前,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说明制定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采用国际标准情况、主要技术要求等。
第二十条 商务部对行业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商务领域标准;
(二)与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协调性;
(三)相关标准体系情况;
(四)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化情况及预期作用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决定予以立项的,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决定不予立项的,向申请单位反馈不予立项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依法直接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修订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计划项目应当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商务部可终止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标准计划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等可以申请调整。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已有国家标准或不宜制定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商务部可以终止计划项目。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五条 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应符合标准制修订编写技术文件的起草要求。行业标准编写应密切结合商务发展实际情况,既要做到技术先进,又要充分考虑使用和实施的条件要求。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简况,与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其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性,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等。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应就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涉及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家等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起草单位承担上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组织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送审材料报商务部。送审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初审意见表。没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起草单位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对行业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标准制定程序、送审材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审核通过后,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没有技术委员会的,由商务部成立专家组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技术指标的来源和依据等。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和函审的表决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 报批
第三十三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形成报批材料报商务部审批。没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起草单位承担上述工作。技术审查未通过的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向起草单位反馈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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