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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2)
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STRONG>
结合实际酌定赔偿金额</STRONG>
案件庭审前,就案涉商场设置室内吸烟室的行为,相关部门对被告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爱卫办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此,2019年5月22日,案涉商场吸烟室已经全部关停。这就是说,原告对案涉商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诉请已经实现。
关于原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的诉请,保定中院认为,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系案涉商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其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客观上纵容了公共场所室内吸烟的行为,造成了室内空气质量的损害,同时造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及健康风险的提升,应对损害结果和损害风险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本案中,3家被告公司均系独立公司法人,无证据证实案涉商场为其余两家公司设立或其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原告要求三河某管理公司外的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涉商场自2016年11月5日开业至开庭前的2020年11月20日,共向空气环境中排放烟草烟雾污染物1879.72kg,通过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160500元。
据了解,上述污染物总数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该司法鉴定所是根据商场公开的财务报表数据,推算出人流量和吸烟人数,并依据相关香烟对于人体危害的实验数据,最终核算而来。
这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且计算方法符合规定,因此保定中院予以采信。但是,该院认为,案涉商场吸烟室已于2019年5月22日全部关停,故对原告主张的2019年5月22日之后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部分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对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由于无法通过鉴定形式确定,原告也未提出明确数额请求。法院认为,案涉商场吸烟室造成空气质量下降系事实,虽空气具有一定自净能力,但服务功能的损失亦客观存在。
结合本案实际和相关规定,保定中院酌情确定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赔偿2016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22日间因设置室内吸烟室所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0000元,这笔费用支付至该院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门账户。
此外,保定中院还判决,被告三河某管理公司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据悉,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已提起上诉。<!--/enpcontent--><!--enpproperty 8576480</articleid><date>2021-08-10 14:14:02:173</date><author></author><title>商场违规设立室内吸烟室被判赔偿140万元</title><keyword></keyword></subtitle>全国首例室内控烟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introtitle><siteid>4</siteid><nodeid>20908</nodeid><node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name><nodesearch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searchname><picurl><picbig></picbig><picmiddle></picmiddle><picsmall></picsmal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8/10/content_8576480.htm</url>http://m.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8/10/content_8576480.htm</urlpad><liability></liability><sourcename>法治日报——法制网</sourcename><abstract></abstract><channel>1</channel>/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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