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actuary_general@cbirc.gov.cn">actuary_general@cbirc.gov.cn</A>。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9日。
附:1.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A href="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00969&itemId=915&generaltype=0">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00969&itemId=915&generaltype=0</A>
2.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A href="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00968&itemId=915&generaltype=0">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00968&itemId=915&generaltype=0</A>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8月10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上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保险公司评估各项准备金,应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保持客观、谨慎,并充足、合理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第六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七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八条 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第九条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二)风险分布法;
(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十二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逐案估计法;
(二)案均赋值法;
(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
第十四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
(二)已经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尚未立案的;
(三)保险公司已立案但对事故损失估计不足,预计最终赔付将超过原估损值的;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