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四)保险事故已经赔付但有可能再次提出索赔的。
第十五条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特征、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
(五)赔付率法;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十六条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损失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十七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边际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第二十条 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的调整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的,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机构审议。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准备金评估所需数据的质量管理,以保证准备金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一致、有效。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评估信息系统,以保证准备金的评估流程进行完整的记录、保存。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总公司本级留存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准备金评估工作,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精算意见,并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和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上述报告进行抽查审核。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或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相关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回溯分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回溯分析结果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考虑风险边际及货币时间价值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准备金工作底稿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提供准备金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给予该保险公司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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