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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实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并发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
第三十九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二条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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