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2)
(四)示范应用申请。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7项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六)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三部委。
(七)附则。主要解释了本规范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定义。
四、有关考虑和说明</STRONG>
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规范》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示范应用,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或里程道路测试、安全可靠的车辆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并将测试示范道路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二是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以满足无人清扫车等使用需求,对测试示范主体则增加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完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推动实现测试项目和标准规范的统一,明确在一个地方通过检测后进行异地测试时对于通用项目不需重复检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取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发放要求,将相关安全性要求调整为企业安全性自我声明,简化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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