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
【法官点评】
该案是全国新三板挂牌公司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第一案。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石,是证券监管的重中之重。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众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的必要前提,是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支持证监机构对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强化了证券监管的刚性约束。
二、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
业主大会决议选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前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在前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公司期满仍拒不退出时,行政机关可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
原告: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0年10月11日,广州蓝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兰花物业公司为XX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2018年8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业主大会、广州市海珠区XX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花园业委会”)作出《XX花园第二次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公告》,决议不同意续聘兰花物业公司。该决议的合法性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2019年2月27日,XX花园业委会作出《关于XX花园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的公告》,决定选聘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并授权业委会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同年3月28日,XX花园业委会与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XX花园服务合同》,并于同日向兰花物业公司作出《撤场通知函》,要求其做好移交项目并于2019年4月30日下午撤场。同年4月25日,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海珠区住建局”)向兰花物业公司作出《关于做好XX花园物业管理权移交工作的告知书》,告知其应依规定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准备,并在退出前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年5月,海珠区住建局对兰花物业公司不按规定进行移交及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立案查处,并于同年6月20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19年7月5日前退出XX花园物业管理区域,并做好交接工作。在兰花物业公司未按期退出后,同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9月30日,在召开听证会后,海珠区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兰花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兰花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海珠区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海珠区住建局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XX花园第二次业主大会不同意续聘兰花物业公司的合法性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在XX花园第三次业主大会已经作出决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而且XX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兰花物业公司与广州蓝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依法终止。兰花物业公司不依法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海珠区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其逾期拒不退出的情况下,在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且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召开了听证会,保障了兰花物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因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仍在司法审查中为由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于法无据。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兰花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近年,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践中,业主大会已选定新物业服务公司,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拒不退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将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影响社区和谐。《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约定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在业主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退出,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应给予支持。
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案例要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属行政许可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批复前,未依法有效保障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且行政批复依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存在缺漏。考虑到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若撤销许可,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可判决确认许可违法,同时责令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程序和实体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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