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美尚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电梯检验的时间周期,《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二条规定:“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检验机构于2018年5月3日对涉案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指定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11月”,该机构对涉案电梯于2019年4月17日进行定期检验,指定下次定期检验日为“2019年11月”。可见,电梯检验机构在2018年和2019年两次对案涉电梯定期检验中,无论检验时间在哪一个月,指定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下次检验日期指定为当年的11月,均缩短了定期检验周期,增加电梯使用企业的负担,明显不当,高明市场监管局对此未予以审查并作出合理的解释。涉案电梯于2018年5月3日经电梯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为合格,至高明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19日检查时,经过时间不足一年,涉案电梯尚在上次检验的有效期内。高明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美尚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涉案电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高明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未能客观、全面、科学的收集和审查证据,导致错误认定美尚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高明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电梯定期检验和日常检测维护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但也应遵守电梯检验频次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本案生效判决指出了检验机构标注下次检验时间的不当之处,并判决撤销了以错误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为执法事实根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二审判决既强调电梯使用安全的重要性,也强调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遵守科学检验技术性规范的必要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电梯安全行政监督管理职权,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注意避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许某莲诉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
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案情及裁判】
原告:许某莲。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某莲是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许某莲向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海区人社局于同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许某莲不服,认为其出院后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前,因新冠疫情交通管制的原因,无法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适当扩宽审查标准,且江海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未说明任何具体原因,即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莲申请认定工伤的事故发生在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发伤并低血容量性休克等严重伤害,入院治疗将近一年之久,其出院后恰逢新冠肺炎病毒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均实行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许某莲所在的户籍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其于2020年1月22日出院后回村居住,于2020年2月5日需要外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因交通事故造成行动不便及疫情影响,最终无法前往。另据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江门市区县政府采取了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自然村及社区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疫情影响期间应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许某莲于2019年2月15日受伤,扣除江门市疫情防控为期13天(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交通管制期间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许某莲于2020年2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江海区人社局在收到许某莲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当日,认为许某莲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出具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据此判决:一、撤销江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江海区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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