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5)
【法官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影响程度,作出妥善处理,不宜机械执法。本案中,法院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扣除当地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期间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此外,本案受伤害的职工一直在住院接受治疗而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属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该判决从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出发,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认定劳动者伤亡的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劳动者伤亡时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关键前提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受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的影响。
【案情及裁判】
原告: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王某。
王某的丈夫谢某生前在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堡酒店”)工作,担任保安员一职。2019年2月2日谢某在上班期间不慎跌倒撞到闸杠,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王某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汕头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汕头市人社局认为谢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视同工伤。橙堡酒店不服,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汕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橙堡酒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另查明,橙堡酒店是一家经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熊某辉。2019年5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2019年8月2日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姚某东。橙堡酒店的经营范围包括旅馆业(酒店)、旅行社、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停车服务等。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橙堡酒店的诉讼请求。橙堡酒店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谢某在上班期间和工作岗位发生意外,致身体不适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四十八小时内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功能器官衰竭”,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汕头市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符合法律的规定。谢某在橙堡酒店任职期间,接受橙堡酒店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橙堡酒店向谢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橙堡酒店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谢某与橙堡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中,橙堡酒店与谢某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橙堡酒店的股权和经营者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橙堡酒店与谢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且工伤认定时对劳动关系的审查是以劳动者伤亡时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标准,即使工伤发生后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本案体现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法院对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等为由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七、刘某萍诉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
外地货车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在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切实发挥“首违警告”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督促、引导作用,坚持教育为主,避免作出不适当、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
原告:刘某萍。
被告: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
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的驶入口设置有禁令标志,内容为: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6:00-22:00行驶。2019年8月1日10时55分左右,刘某萍驾驶闽A****0号大货车在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行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以下简称“霞山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拦停。执勤民警示意刘某萍驾驶车辆靠边停放,检查了刘某萍的驾驶证、行驶证,告知刘某萍违法的事实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后,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刘某萍驾驶机动车在友谊路实施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刘某萍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扣3分。刘某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霞山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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