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6)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的驶入口设置有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6:00-22:00行驶的标志牌,刘某萍不按照该交通标志指示,于2019年8月1日10时55分左右驾驶闽A****0号大货车驶入该路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4月18日印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三条规定:“对驾驶载货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二)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刘某萍提出,其作为外地驾驶人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霞山交警大队则辩称禁令标志清晰可见,外地驾驶人亦应当看见并遵守,且根据闽A****0号大货车的行驶轨迹,该车一直在湛江市行驶,故对刘某萍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不作警告处理。但是,霞山交警大队并未能在诉讼期间提交上述大货车长时间在湛江市行驶的证据。此外,刘某萍被执勤民警拦停后,即在执勤民警的示意下驾驶车辆靠边停放接受检查,终止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对刘某萍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霞山交警大队未考虑上述因素,对刘某萍罚款200元并记扣3分,依据不足,处理不当。据此判决:撤销霞山交警大队于2019年8月1日对刘某萍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行政执法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机械执法,以罚代管。考虑到外地货车驾驶人常因对当地道路不熟悉而违反禁令标志通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了指导意见对此类情形适用“首违警告”制度,该制度体现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应承担的法律结果相匹配的行政比例原则,可有效避免行政执法中出现重处罚、轻教育的情形。本案中,法院考虑到相对人在交通警察的指令下及时终止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良好,纠错行为积极,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指导意见中的“首违警告”情形,依法撤销了行政机关的不当处罚决定。该判决有助于规范公安交管部门的此类执法活动,在支持严格执法的同时倡导合理柔性执法,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立法目的。
八、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同等条件下、同一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其他业主房屋补偿单价高于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将追加支付相对人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当事人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及裁判】
原告:钟某。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
2016年2月24日,钟某与原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坪山办事处”)签订深圳市坪山新区南坪快速路三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针对钟某建筑面积为918.47平方米的私房,原坪山办事处对钟某建筑面积192.2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剩余726.24平方米房屋另由原坪山办事处给予货币补偿。其中,第八条约定原坪山办事处向钟某承诺,钟某所在项目的私房标定价格始终保持一致,钟某签订协议后,在同等房屋主体框架一致的条件下,南坪三期项目其他业主的房屋补偿差价单价高于钟某的,原坪山办事处给予钟某追加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后原坪山办事处向钟某支付了补偿款并交付了相关安置房屋。
深圳市坪山区经批复设立后,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石井街道办”)承继南坪快速三期的房屋征收补偿职责。2017年9月29日,石井街道办与同一征收补偿项目范围内的业主谢某、杨某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标准参照新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钟某认为石井街道办与案外人谢某、杨某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房屋补偿单价高于钟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井街道办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高出部分的房屋补偿差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钟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坪山办事处与钟某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协议本身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且该协议亦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定情形,故法院确认原坪山办事处与钟某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同时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法院认定钟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第八条约定行政机关支付房屋补偿差价的条件已成就,且经核算相应房屋货币补偿差价数额为854755元。石井街道办作为原坪山办事处相关职责的承继主体,应当履行原坪山办事处与钟某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依约定向钟某支付前述房屋货币补偿差价。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石井街道办根据协议约定向钟某支付房屋货币补偿差价854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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