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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8)

【案情及裁判】

原告:欧某杰。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欧某杰系“河源猪脚粉店”的经营者。因招聘员工需要,欧某杰在其临街店面玻璃门内张贴员工招聘广告,尺寸大小为40cm×30cm,并留有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沙执法局”)认为欧某杰在店铺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欧某杰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清理上述广告。因欧某杰未对广告自行清理,南沙执法局于2018年12月29日将招聘广告发布的固定电话号码“39XXXX79”录入系统,并要求通讯企业报停该电话。欧某杰不服电话报停行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沙执法局报停其电话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欧某杰的诉讼请求。欧某杰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欧某杰张贴的招聘广告位于店铺玻璃门内,文字清晰、纸张完整,尺寸较小,无不良内容,属于普通公众常见的临街店铺广告,与店铺所在的商业区环境和氛围相符,没有破坏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不属于擅自张贴在建筑物上影响市容环境的宣传品。南沙执法局对涉案招聘广告未进行正确审查区分,简单认定张贴该宣传品影响市容环境,报停欧某杰的电话,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欧某杰的电话已恢复使用功能,南沙执法局的报停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其违法。此外,欧某杰在招聘广告中备注的另一手机号码可正常使用,其也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依法不应支持其赔偿请求。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南沙执法局于2019年1月21日通知通讯企业停止为欧某杰的电话号码“39XXXX79”提供通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三、驳回欧某杰的赔偿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在自家店铺玻璃门内张贴的招聘广告,显然有别于街头户外的“牛皮癣”广告,对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以及市容环境并无明显影响,也没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而且,涉案店铺所处地不属于政府部门划定的广告禁设区或严控区,户内招聘广告没有破坏商业区的整体环境和氛围,不应认定为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广告。生效判决对于促进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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