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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三十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委托鉴定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并取得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在笔录中注明,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或者押印。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押印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气象主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告知协助调查的原因、依据、调查内容等。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需求的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报送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法制审核通过后,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

  (三)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  依法给予气象行政处罚的案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第三十九条  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四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认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负责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一条  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开展行政处罚告知时,应当一并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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