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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限制销售区域或时间、限制参与促销等方式,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具有依赖关系的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判断是否造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使用;
(二)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或者卸载;
(三)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
(四)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不合理减少;
(五)是否导致消费者体验不合理下降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合理损失;
(六)行为实施的次数、持续时间的长度;
(七)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八)其他因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管辖。
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住所地、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应当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书,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
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观察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公正、诚实、守信;
(二)拥有法学、经济学、金融学或计算机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三)在互联网或者不正当竞争规制领域至少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专家观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曾经在被调查经营者处任职的;
(二)在被调查经营者同业竞争者处任职或兼职的;
(三)有证据证明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存在泄露被调查经营者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风险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导致调查结果存在不公正的。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九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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