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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六)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七)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考量因素】
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以及中国的宗教政策;
(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
第十四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时的判定】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注册之后的禁止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注册不当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禁止使用】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驰名商标违法宣传的处理】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未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第十九条【自行改变的豁免情形】
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注册人名义不一致的;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致使与《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的有关事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自行改变限期不改正的处理】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冒充注册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
第二十三条【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形】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但在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
(六)组合使用两件及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
(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明确声明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疏于监督导致自行改变或者冒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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