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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有本标准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而不及时制止的,商标注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正当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界限】
非集体成员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其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地名,但无权使用该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标识。
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注册人禁止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标识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对集体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
集体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违反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未承担责任的;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七条【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情形】
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一)违反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承担责任的;
(二)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
第二十八条【商标标识的定义】
《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称的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一般独立于被标志的商品,不具有该商品的功能。
第二十九条【商标印制的定义】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制。
第三十条【承印已注册商标标识的审核义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应当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及承印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未履行上述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承印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审核义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未履行以下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一)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
(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是否已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
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商标印制单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已经生效的商标授权确权文书的效力】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标准。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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