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A>)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联动配合,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预防和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本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排查整治行业乱象,及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防治有组织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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