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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
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或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控力度,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交易涉嫌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洗钱行为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对因实施有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引导其回归社会。
第十九条 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报告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刑罚执行完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职业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对于在有组织犯罪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组织成员,或者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职责,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负责接受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开展有组织犯罪线索的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有组织犯罪举报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配合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并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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