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特别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七条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公民宣传家庭教育知识。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对收养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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