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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国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
第二十条 国家在实地设置界标,用于标示陆地国界。
界标的位置、种类、规格、材质及设置方式等,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联合检查和设置界标等具体工作,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在边境开展边防执勤、管控,组织演训和勘察等活动,防范、制止和打击非法越界、入侵、渗透、挑衅等行为,保卫陆地国界,维护边境安全稳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边防执勤、管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控需要,可以在沿陆地国界中方一侧的特定区域划定边境禁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划定边境禁区应当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由有关军事机关会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边境禁区的变更或者撤销,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要,可以在陆地国界中方一侧建设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及辅助设施等边防基础设施,也可以与陆地邻国协商后在陆地国界线上建设拦阻设施。
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保证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确保边防基础设施外领土的有效管控。
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相关建设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依法管理。
在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应当保障陆地国界清晰、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在边境设立经济、贸易、旅游等区域或者开展跨境合作活动,应当符合边防管控要求,不得危害边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边境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缔结条约,就陆地国界和边境管理制度作出规定。条约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条 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界标被移动、损毁、遗失的,由外交部商陆地邻国有关主管部门后,组织恢复、修缮或者重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可以在陆地国界中方一侧组织开辟和清理通视道,保持陆地国界清晰可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界河(江、湖)走向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界河(江、湖)水资源。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依据我国与陆地邻国缔结的有关条约或者在必要时与陆地邻国协商。
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适当地点设立边境口岸。
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管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或者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陆地邻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经与陆地邻国协商或者根据照顾边民往来、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的需要,对边民通道予以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陆地国界出境入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特殊情况下,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后,有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界。
非法越界人员被控制后,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处理;非法越界人员为武装部队人员的,由有关军事机关处理。
非法越界人员行凶、拒捕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执法执勤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飞越陆地国界,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飞越陆地国界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
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飞行活动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以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从事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
公民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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