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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6)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八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八)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计划设立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八十二条 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八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捐赠资助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八十四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开展采购。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第八十六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八十七条 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关键节点和实效的考核评价。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立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确定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国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和问责制度。
第八十八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八十九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九十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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