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5)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或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提供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将防治噪声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制定具体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夜间作业信息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未设置声屏障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方案,限期治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或者(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在机场周围区域划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限制建设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在机场周围区域划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内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运行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负责公路养护管理的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能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完好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交通运输噪声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技术手段或者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区域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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