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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2)
十二、将本法中“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改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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