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形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协同机制,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A>。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
2021年9月1日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校等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开展法治教育。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组织法治实践教育,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四)参与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生予以训诫。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校。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任职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两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的退休工作人员也可以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聘任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协商确定、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聘任学校,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法治副校长。
第八条(聘任要求)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对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可以兼任。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3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九条(统筹机制) 设立总法治副校长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派出机关聘任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法治副校长,指导、协调全国和地方以及本系统的法治副校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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