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
第十条(聘任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按照就近就便、方便工作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一条(任期管理)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委派。
第十二条(培训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期间,应当接受每年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
第十三条(履职保障)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法治副校长应当依据本办法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支持)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经费补贴)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适当的食宿、交通等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学校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单位为法治副校长工作作出评价。
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
第十七条(考核激励)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参照适用)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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