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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四)筹备负责人材料,包括所有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草案;
(六)发起人控制的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七)营业执照;
  (八)投资人有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类材料、财务信息类材料、公司治理类材料、附属信息类材料、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特别材料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反洗钱材料;
(十四)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采取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在筹建阶段,拟更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更名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更名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保险公司更名前后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更名方案,包括拟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四)筹备负责人材料,包括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草案;
  (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更名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决议;
(七)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八)更名后的营业执照;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反洗钱材料;
(十四)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在开业阶段,发起人或拟更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
(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所有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决议;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股东(大)会决议;
(三)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验资报告;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拟注入新设保险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五)发展规划,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机构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公司组织机构,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八)资产托管协议或资产托管合作意向书;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十)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投资人有关材料,包括财务信息类材料、纳税证明和征信记录、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材料、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等;
(十四)反洗钱材料;
(十五)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方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银保监会批准后,应当颁发保险许可证。
保险集团公司设立事项审批时限参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保险集团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股权管理、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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