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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金融类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非金融类企业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在境内投资的首层级非金融类企业。
本条规定的非金融类企业不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项目公司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要为保险集团提供服务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境外主体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境外主体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外投资的首层级境外主体。
投资单一境外非金融主体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5%。
本条规定的境外主体不包括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金融类子公司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项目公司。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
(一)覆盖集团所有成员公司;
(二)覆盖集团所有重要事项;
(三)恰当地识别和平衡各成员公司与集团整体之间以及各成员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规范的治理结构;
(二)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适当性;
(三)清晰的职责边界;
(四)主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
(五)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七)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统筹管理集团人力资源、财务会计、数据治理、信息系统、资金运用、品牌文化等事项,加强集团内部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集团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得滥用其控制地位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措施,损害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组织制定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定期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发展实际和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和完善战略规划。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指导子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定期监控、评估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管理意见,确保集团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及成员构成。
第二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及实际情况设立专业委员会,行使审计、提名薪酬管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职能。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和子公司管理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在依法推进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良好运作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子公司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会议的决策支持和组织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为其派驻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提供支持和服务。子公司董事、监事对其在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满足下列条件的,经向银保监会备案后,可以豁免其下属保险子公司适用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一)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有效,并已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
(二)保险集团公司已对保险子公司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
获得前款豁免的保险子公司出现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公司治理缺陷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可视情况撤销豁免。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股权控制层级的计算,以保险集团公司本级为第一级。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以不计算在上述股权控制层级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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