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6)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就将来向非保险子公司增加投资或提供资本协助等作出承诺的,应当经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六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应当建立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允许和禁止外包的范围、外包的内容、外包的形式、外包的决策权限与程序、外包后续管理以及外包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本办法所称外包,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或管理职能委托给非保险子公司或者集团外机构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外包本公司业务或职能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经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确保提供外包服务的受托方具备良好稳定的财务状况、较高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完备的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外包时,应当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外包内容、外包形式、服务价格、客户信息保密要求、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外包活动风险的监测,并在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中定期审查外包业务、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风险敞口分析和其他风险评估,向董事会报告。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应当在外包合同签署前2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根据该外包行为的风险状况,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总体情况,包括非保险子公司的数量、层级、业务分类及其经营情况、管控情况、重要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二)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非保险子公司层级及计算情况、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比例等;
(三)非保险子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四)非保险子公司风险评估情况,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内部交易情况、外包管理情况、防火墙建设以及非金融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情况等;
(五)保险集团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及原因;
(六)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险集团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由保险集团公司统一报送。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遵循完整、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除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披露的本公司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披露集团整体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保险集团公司与各级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关系;
(二)非保险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除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披露的本公司重大事项外,还应当披露集团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对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
(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除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披露的本公司年度信息外,还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合并口径下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
(三)上一年度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之间的重大内部交易,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要求已由成员公司披露的除外;
(四)上一年度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状况;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将本公司及集团整体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上。
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发生重大事项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
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偿付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二条 上市保险集团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披露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可不再重复披露。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银保监会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
银保监会基于并表监管,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他受监管的成员公司,全面监测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的风险,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成员公司实施监管。
第七十四条 银保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的下列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一)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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