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0月3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A>),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djjzdc@samr.gov.cn">djjzdc@samr.gov.cn</A>,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3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登记机关应当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业务指导,使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三条【登记机关】 本实施细则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其他部门。
第四条【登记管辖】 登记机关依法独立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除以下情形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原则上由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关负责,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登记机关负责;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登记机关负责;
(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管理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前款第(一)项外,上级登记机关可以将本级登记管理权授权其下级登记机关行使,也可以行使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管理权。
第五条【系统建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强化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县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应当规范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住所、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额。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备案事项】 公司的备案事项包括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益所有人、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