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提交材料】 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由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自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的章程;
(三)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五)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五)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证明;
(六)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由经营者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设立非公司法人分支机构,须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办理。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申请变更】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三)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及具体变更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二)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变更登记申请由现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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