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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文件;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解散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作出的解散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证明文件;
(三)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四)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简易注销】 市场主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承诺书。

第四十六条【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仅因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除外;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等;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
(五)市场主体所属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七)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代位注销】 因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人无法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市场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人代为办理。
因市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已经撤销或者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市场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撤销或者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第四十八条【营业执照处理】 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需要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第六章歇业备案

第四十九条【歇业条件】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上市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歇业。

第五十条【备案及公示】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承诺书。

第五十一条【歇业期间义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办理变更、注销等登记注册事项。

第五十二条【歇业期间文书送达】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原登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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