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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6)

第五十三条【视为歇业终止】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活动:
(一)市场主体决议发生交易或营业的;
(二)以市场主体名义实际发生交易或营业的;
(三)歇业超过3年的。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市场主体拟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章登记规范

第五十四条【提出申请】 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登记注册系统等提出申请。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能够客观反映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等相关规定,具备完全的生效要件,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第五十五条【审批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设立或登记、备案事项须经批准的,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五十六条【代理登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代理申请市场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第五十七条【实名验证】 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第五十八条【电子签名】 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字证书或者数字签名技术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文书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人对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形式审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十条【登记确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登记。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登记申请。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十一条【登记通知】 登记机关予以确认登记,应当出具登记通知书。属于设立或开业登记的,应当一并签发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不予登记通知】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确认登记(备案),出具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不能登记的情形】下列情形可以依照《条例》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时,与该登记备案事项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已经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已经被受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行政规章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确认的情形。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市场主体为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根据诉讼、仲裁生效文书,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办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备案。

第六十四条【不能当场登记的情形】 申请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当场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
(一)申请材料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二)涉及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
(三)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四)需要审查市场主体相关自然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办理变更或注销情形】 市场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批准内容有变化的,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合并分立或主管部门变更导致的登记注册】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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