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因主管部门改变,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公证认证】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外文材料翻译】 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条例》、本实施细则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定义】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歇业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等文件,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
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条【管理原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谁登记管理、谁负责立档”的原则,“一户一档”建档立卷。档案材料应基本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进行科学分类、有序管理。
第七十一条【管理要求】 登记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相关事项办理完结后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收集、整理、成卷、归档等工作,按规定将归档文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移交时须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必要移交手续。
第七十二条【档案迁移】 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期间,其登记管理档案须妥善保管。市场主体迁移时应由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记录备案。
第七十三条【档案查询】 市场监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凭公函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其登记档案,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
(三)律师出示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承诺书,可以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
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登记机关内部审批文件,在办理涉及登记机关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七十四条【档案系统建设】 鼓励市场监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推动登记档案的电子化、影像化,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便利、安全、经济的查询服务。有影像化档案的,原则上不提供传统载体档案的查询。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监管职责】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市场主体按照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
(二)监督市场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市场主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其他应当自行公示的信息;
(四)监督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
(五)监督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等行为。
(六)监督市场主体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六条【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可以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第七十七条【公示信息】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第七十八条【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归集日常监管、执法中的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并根据分级分类结果实施监管。
第七十九条【双随机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督促和规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公示信息等行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八十条【营业执照监管】 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悬挂、放置等方式,置于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清晰可见,不应有任何物品遮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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