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8)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年报处罚】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无照处罚】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无证处罚】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活动或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十四条【虚假登记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八十五条【中介机构违法处罚】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委托代为办理主体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知或者明知信息或者材料虚假仍代为提交,或者协助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民事责任】 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虚假出资处罚】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变更登记处罚】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九【备案处罚】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营业执照处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一条【其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九十二条【信息共享与部门协同】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登记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九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6部行政规章同时废止。
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整合了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