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同其他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七条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设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证券交易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三)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六)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七)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八)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九)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
(十)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十一)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十二)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
(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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