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职权;
(五)股东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董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执行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非执行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理事长、董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理事长、董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
(四)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
(六)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
(七)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八)理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职权;
(三)审定除应当由董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
(二)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四)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
(五)当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
(七)提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召开临时理事会;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会员监事不得少于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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