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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依法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二)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的范围;

  (三)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发行人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发行人就本次股票发行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发行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北交所申报。北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保荐人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保荐工作。

  第十六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八条 北交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北交所可以设立行业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北交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九条 北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北交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通过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北交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北交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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