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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六条 北交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第二十七条 北交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和相关业务细则;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北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北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北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五)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北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

  (六)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北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三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北交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三个月仍未恢复;

  (十)北交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特征。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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